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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 裁决支付税前工资
来源:杨曼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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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开劳仲案【201923号仲裁裁决书(概述版)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曼铃、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入职到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总监。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申请人部分工资。申请人后书面申请细致,被申请人当日同意申请人辞职。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法定程序进行制定或者修改。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绩效工资、降薪两事项是经法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发的税前工资,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申请人系因个人原因书面辞职,不予支持。

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赵某税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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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曼铃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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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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